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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燃气灶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日期: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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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版次:2  2023年10月18日

本报讯(通讯员 夏雅琴)购进并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面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怠于履行。10月11日,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2022年12月,庐江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在合肥某综合市场购进13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货值金额1680元。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发现,该批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既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也无产品标识。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经营部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给人体造成危害,给财产带来损失,于是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18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要求经营部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召回。

可是,该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生效后,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其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该经营部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庐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