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到位而辞职 可获取经济补偿
版次:4 2023年10月11日
编辑同志:我遭遇工伤后,被确定7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基于公司在停工留薪期内只按500元/月向我发放生活费而拒不发放工资,我提出了辞职。公司又以我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按照我的工作年限向我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吕琳琳
吕琳琳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你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取决于公司在你停工留薪期内没有向你发放原工资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作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之一的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结合本案,公司在你停工留薪期内只按500元/月向你发放生活费而拒不发放原工资,无疑与之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