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版次:2 2023年09月12日
本报讯(通讯员 严翠 记者 唐欢)9月5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吴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淮河水域处于禁渔期,仍在寿县涧沟镇淮河水域禁渔区内使用三重刺网捕鱼。5月8日凌晨2时许在上述水域捕鱼时被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寿县农业农村局分类、称重,吴某所捕捞的渔获物分别为链罐鱼、鲤鱼等常规鱼类及野杂鱼,其中,常规鱼数量20条,重30.79千克,野杂鱼重24.41千克,合计重55.2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在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