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被公诉
版次:2 2023年08月23日
8月17日上午,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胡某罚金1500元,支付生态赔偿金900元。
据了解,去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到祁门县凫峰镇凫源村使用自制电捕鱼工具抓棘胸蛙,在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拒不配合,挣脱逃离并将电捕鱼工具和捕获的棘胸蛙丢弃,此行为触犯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论述,阐明了本案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当场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全部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汪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