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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数额巨大

日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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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数额巨大

祁门县一公职人员获刑

版次:4  2023年08月16日

本报讯(通讯员 廖腾飞)“由于自我要求不严,个人私欲膨胀,不能以廉洁自律的要求约束自己,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8月4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出生于1967年的胡某,案发前系县城管局执法大队队员、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严重违法,经县纪委监委调查终结后依法移送县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作为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018年6月底至2023年1月,其利用负责本单位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项目运营、款项结算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9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前车之辙,后车之鉴”。作为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立足岗位职责勤勉敬业、担当作为,要始终牢记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心存侥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途径攫取钱财,迟早要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途”,最终身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