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刑民”双罚
版次:4 2023年08月15日
8月9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检察机关的诉请获法院支持,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760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在2020年至2022年的每年6月至7月期间,在禁猎期以徒手方式,先后在野外猎捕尖吻蝮17条;2022年7月至12月间,在禁猎期通过使用禁用的捕猎夹先后猎捕华南兔5只、小麂3只、豪猪1头。案发后,经鉴定,本案中的涉案动物尖吻蝮(又称七步蛇、蕲蛇等)、华南兔、小麂和豪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26只(条)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5000元。其中,3只华南兔活体被依法扣押后野外放生。(汪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