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李斌)网络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肆意攻击他人,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付出应有的代价。8月3日,笔者从颍上法院获悉:前不久,因犯侮辱罪,被告人男子张某依法被颍上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李某与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5月份因纠纷分手。为发泄私愤,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多次通过其手机号注册的昵称为“爱莫能助”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对李某的侮辱视频。经过对抖音运营商提供的相关信息统计,该案相关带有侮辱性质的视频播放浏览量达1万多次,并伴有点赞、转发及负面评论若干。事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删除了相关视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利用网络视频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被告人张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该案系因个人感情纠纷引发,所发侮辱视频也已主动删除,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用其注册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向李某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该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费用由张某承担。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同一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评论2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应当认定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上述《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