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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即便员工“零业绩” 公司也不得将工资“清零”

日期: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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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即便员工“零业绩” 公司也不得将工资“清零”

版次:4  2023年08月10日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底薪+提成,但若我没有完成基本销售定额,公司可拒付底薪。不料,我虽然已经尽心尽职尽责,甚至采取“白加黑”“5+2”的方式加班加点地干了一个月,却仍是“零业绩”。公司则以有约在先为由,拒付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吕菁菁 

吕菁菁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有业绩以及业绩如何。结合本案,尽管你是“零业绩”,但这并不能否定你已经尽心尽职尽责、采取“白加黑”“5+2”的方式加班加点地工作了一个月,即你向公司提供了正常甚至超额劳动,公司自然至少应当支付最低工资。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