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网络直播打赏 可要求对方返还
版次:4 2023年08月10日
编辑同志:我13岁的女儿在一次网络直播中,一下子打赏了上万元。事后,我曾要求对方返还,可对方以其并没有强迫,完全系我女儿自愿,甚至其根本不知道我女儿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请问:在我事先并不知道,事后也不追认的情况下,究竟可否要求对方返还?读者:钟莉莉
钟莉莉读者: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同样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不属于纯获利益,甚至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能否成立,取决于:一、是否经过其监护人(通常为父母即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二、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与之对应,本案情形恰恰是否定的:一方面,你作为13岁女儿的监护人,对女儿的“打赏”事先并不知道更不用说同意,事后也不追认;另一方面,通常情况下,就上万元的巨额支出,对于一个13岁的小孩来说,无疑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