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个体书商姜某处打工,不久前,我在搬书时摔倒受伤,住院数日。我认为这属于工伤,姜某却说,他是个体户,不存在工伤一说,只同意给我适当医疗补偿。请问:我可否要求老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读者:余进平
余进平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你虽然是个体户的雇工,但也属于法定的工伤保险对象。
本案中,根据姜某的说法,可以推定他肯定没有给你上工伤保险,故应由其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你现在应当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获得工伤认定后,要求姜某支付相关费用。若被拒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