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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醉驾身亡 法官释法解纷

日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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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醉驾身亡 法官释法解纷

版次:4  2023年07月26日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崔年)本以为是一场尽兴的欢乐聚会,没想到竟成“最后的酒局”。7月24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健康权纠纷中,因在朋友聚餐后独自醉酒驾驶摩托车,结果遭遇车祸身亡,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22年8月27日19时57分,被告杨某邀集其他被告及王某(死者)聚餐喝酒。聚餐归途,王某无证醉酒驾驶其两轮摩托车与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部分受损,死者家属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已另行处理,但因王某与各被告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将同桌酒友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酒后无证驾车,缺乏必要的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意识、自我安全保障意识,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过错。杨某作为主要宴请人及其他同桌酒友与之共同饮酒而形成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王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有一定过错。结合案件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往来关系密切,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7名被告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8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他人醉酒时,同桌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义务,首先是提示、劝告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切忌灌酒、劝酒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发现共饮人存在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时应加以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其次是通知、照顾、护送义务。如发现共饮人存在醉酒现象及人身危险时,应通知其亲属或救护机构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对醉酒人施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行为,或护送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得以脱离危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