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老李与同村的张婆婆搭伙过日子,一直没领结婚证。前年老李检查出癌症晚期,老李公证遗嘱将家里2套房产、车子等都留给女儿。后老李身体每况愈下,面对悉心照顾的张婆婆,老李担心其生活保障,半年后又写了一份遗嘱,把原本留给女儿的1套房子留给张婆婆。后老李去世,女儿与张婆婆起了争执。请问张婆婆可以继承到老李的房子吗?
读者:黄晓君
黄晓君读者:民法典新增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更为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治。老李虽然先前立了公证遗嘱,但在后来改变想法另立了自书遗嘱。因内容与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悖,视为对公证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以最后一份遗嘱也就是自书遗嘱为准,因此,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张婆婆可以继承老李的一套房产安度晚年。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江苏连云港岗埠法院宣传中心李德勇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