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杜某因病去世,留有一定数量的遗产,但杜某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立有遗嘱指定遗产处理执行人,其生前居住地所在村民委员会亦明确表示不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申请人郑某主张杜某曾向其借款,数额较大,到期后除按约定支付部分利息外,本金及其他应计利息一直未付。郑某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与杜某生前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借款关系成立,故郑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县法院申请指定该县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依法清理、分配(割)杜某的遗产,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郑某申请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县民政局作为基层民政部门,担任本案的遗产管理人,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应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履职措施,依法对杜某的遗产进行清理(查)、保管和处分。至于杜某生前所欠郑某或其他人债务或其他应处理事项,均应经依法确认后再由县民政局代替杜某在杜某所有的遗产范围内进行分配(割)处置。
《民法典》规定,当被继承人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时,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完成被继承人遗产的后续处理。《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使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更加合法化、专业化,同时确保了被继承人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依法处分,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