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7日起正式施行。“两高”此次修改精准破解了并购重组、重大投资等资本运作中的典型违规套路。其中,新规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标准的重新划定,将监管防线进一步前移,强化源头治理。
升级监管前移封堵时间差
内幕交易是违法者偷看底牌的“不公平游戏”,严重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沿用14年。此次修改中,新规新增一项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
过往大量隐蔽内幕交易并非发生在信息公示前夕,而是集中在企业并购、资产整合、重大项目落地的筹划初期。部分核心决策人员利用旧规时间认定漏洞,在事项决策未定、信息未成形的阶段,通过圈层私下传递初步意向,关联方提前布局交易套利,此类行为长期难以追责。
“两高”表示,此次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惩治内幕交易案数量攀升
内幕交易一直以来就是监管部门严打对象。证监会4月披露的执法情况综述显示,2025年证监会查办内幕交易案件218起。伴随交易活跃,交易违法类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内幕交易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2.4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04件243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51人,重刑率21%。
完善精准适配法律体系
据了解,新规还进一步完善了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等。
过去,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相关主体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直接适用内幕交易免责,未设置任何目的、行为约束。新规新增例外约束条款,明确此类收购交易若明显偏离真实产业并购目的、缺乏合理商业逻辑与正当理由,即便具备持股收购主体身份,也无法适用免责认定。
新规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等规定保持一致,实现司法解释与现行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精准适配。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