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印发的《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规定》,以下九类投诉将被视为牟利性投诉:
一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二是同一投诉人或者不同投诉人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的;
三是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或冒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或不配合身份核验的;
四是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的;举报人提出可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人等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行为的;
五是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获得补偿、赔偿或奖励后,继续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要求补偿、赔偿或奖励的;
六是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然反复或大量购买,要求补偿、赔偿或奖励的;
七是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索赔或举报;反复滋扰生产经营者,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软暴力”手段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
八是提起或主动撤回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次数明显异常的;
九是其他符合牟利性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