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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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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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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淮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5月21日下午获悉,舒城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处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
  原来,在2025年12月,舒城一男子王某在未核实事实、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发布一条短视频,直指当地某超市售卖“假肉”。该短视频在网络快速传播,累计播放量达数万次,在当地引发不良舆论,严重影响超市口碑。
  事发后,舒城县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诽谤,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涉事超市认为该不实视频导致客流量减少、营业收入大幅下滑,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捏造事实、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诋毁商家的不实视频,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贬损超市商业信誉,降低社会公众评价,已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侵权情节、短视频传播范围、本地乡镇超市经营规模、被告过错程度、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营业收入客观波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超市经济损失26000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窦祖军通讯员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