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欣认为,该投诉案例暴露出预付式消费领域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突出问题,对规范教育培训、健身服务行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首先,“概不退款”条款法定无效。该条款系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系持续性合同,合同未完全履行部分,预付款仍属消费者所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非法占有。
其次,有效期约定不明不能约束消费者。消费者购买的是固定课时培训服务,在无明确有效期约定的前提下,商家不得以时效为由拒绝退还剩余费用。
再者,私教课程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得随意频繁换教练。协议中“会所可指定合适教练”的约定,不能解读为商家可无限制随意更换教练。本案中教练先后更换3次,教学风格、方法各不相同,低龄儿童难以适应,商家未能保障服务质量稳定,已构成合同履行瑕疵。且孩子体弱易生病,强制要求继续履约亦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