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桂林镇江村一景
江村“恩褒双节”牌坊
清朝两淮盐引案,是乾隆年间查处的一起贪腐大案,不仅惩处了一批盐政官员,还将一大批盐商卷入其中,赔偿抄家。身为两淮总商之一的江春,虽然在乾隆帝六次南巡中拿出了巨额银两,也博得了良好声誉,但终究涉案获利,身败名裂。包括江春在内,一大批盐商最终成了乾隆帝收割的“韭菜”。
新官上任点起火
乾隆三十三年(1768)六月,乾隆帝接到新任两淮盐运使尤拔世的一份奏折,称:“上年普福奏请预提戊子纲引,仍令各商每引缴银三两,以备公用,共缴贮运库银二十七万八千有奇。普福任内所办玉器、古玩等项,共动支银八万五千余两,其余见存十五万余两,请交内府查收。”
这份奏折,就是两淮盐引案发生的导火索。
普福,是尤拔世的前任。戊子,即戊子年,乾隆三十三年。纲引,即盐引,是明清两朝盐商行销食盐的凭票。
在中国古代,不是有钱就可以成为盐商的。盐商必须先向官府交纳巨额钱款,购买“引窝”——这也是一种凭证。只有购买了引窝,才说明盐商取得了某指定地区的食盐运销权。有了“资格证”之后,盐商再向盐运使司购买“盐引”。盐引,也就是“盐票”,它不仅限制了盐商购买食盐的区域,还规定盐商购买食盐的数量,以及指定的运输线路,是严格按照某区域产盐量、指定区域消费量计划制定的。
官府就是依靠销售这种凭票,从盐商手中获取巨额利润。简而言之,就是官府靠印制这一张纸,就能将盐商手中的大把银子弄过来。所售引窝和盐引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官府的盐税收入。没有取得官府发售的引窝和盐引而从事食盐贩卖,即是食盐走私,那是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被官府捉住,是要掉脑袋的。
尤拔世的奏折,是请求乾隆帝对他的前任普福进行审计。普福在离任之前,向两淮盐商“提前”销售了下一年的部分盐引——“每引缴银三两”,总共收取银子27.8万余两;已经用去8.5万余两(用以购买“玉器、古玩等项”),应该还剩余19.3万余两;而实际只存15万余两,因此,尤拔世请求乾隆帝审计这其中“亏空”的4万余两。
尤拔世的这一请求,让乾隆帝如梦方醒!从乾隆十一年(1746)开始,两淮盐政官吉庆向乾隆帝奏请,每年“预提盐引”,即盐商们每年预购下一年度的盐引,每引除了要交纳盐税1.5两银子之外,还需另外交纳“预提利息银”(也称“余利银”),每引2.1两银子,而这一笔余利银,是盐政官员“办差”用的,主要用于皇帝、朝官迎送及相关摊派等支出。也就是说,这笔账从来是不上缴国库的,由两淮盐运使“自收自支”。
从乾隆十一年至乾隆三十三年,如果每年以20万两-40万两银子计算,那么,这笔余利银总数当在500万两以上!其中“办差”到底用了多少?还剩多少?剩下的在哪里?为什么从来没有人提起?……
大案由此而生。
盐运使富可敌国
接到案情的军机处大臣,奉旨稽查户部档案,发现自乾隆十一年至三十三年间,两淮盐运使司共预售盐引300余万引,以每引预提3两银子计算,几任盐运使共贪污银子在1000万两以上,而乾隆年间的大清国库,每年财政收入也只5000万两银子,可见,几任盐运使家的银子已经占了每年大清国库收入的五分之一。
乾隆帝闻报龙颜大怒,旨令江苏巡抚彰宝:凡涉及这笔银子的官员,一律严惩。
涉及到的盐政官员有吉庆、高恒、普福、卢见曾等,前三位都是满族贵族,其中高恒是乾隆帝的内弟。经调查、审讯,彰宝发现,乾隆十一年至三十三年间,盐运使司以“办差”名义侵吞官银达1090万两以上。收到这笔银子之后,盐运使也并非独享,而是与盐商上下串通,沆瀣一气,向上不报户部,向下与盐商分享部分,最终将这笔巨款“黑掉”了!
另外,彰宝还查明:盐运使高恒在任期间,受贿13万两;普福私销盐引,得收入8万余两;卢见曾通过古玩交易,受贿1.6万余两。
这个卢见曾(1690-1768),与著名才子纪晓岚是亲家:纪晓岚的长女,是卢见曾的孙媳妇。纪晓岚在朝听说乾隆帝要追查盐运使贪污之事,便赶紧向亲家通风报信,但又不敢上门,唯恐走漏风声,不仅保不了亲家,而且还搭上自己的前程甚至性命。
纪晓岚不愧为才子,他想了一招:连夜派人给亲家送去一包茶叶一包盐。卢见曾曾任盐运使,家里什么没有?不说茶、盐,金银也不缺少的。既然亲家送来这两样并不稀罕的东东,其中肯定大有缘由——卢见曾立马想到“茶”“盐”——查盐!于是心领神会,赶紧转移家产!
巡抚以及军机处官员已经介入案件调查,明明已经从盐商那边掌握了卢见曾受贿的确凿证据,可当办案人员来抄家时,却发现巨额赃款不翼而飞!这显然是有人通风报信了。刘罗锅的父亲、军机大臣刘统勋奉旨查出:通风报信者,纪晓岚!于是纪晓岚立即被软禁,随即革职,并被贬新疆乌鲁木齐。卢见曾被关进大狱,论罪绞刑,未及行刑,死于狱中。
另外,涉案官员高恒、普福被判处绞监候并于秋后处决;卢见曾虽然已死,但通过古玩交易受贿的1.6万余两银子,兑付价银,上缴国库。
乾隆年间的法律
皇帝亲自过问的案件,侦办力度之大,是可以想见的。
历任盐运使身份都很特殊,如果审讯工作单单从他们这边下手,自然存在一定难度,但是,既然他们是受贿者,就必定有行贿者;而行贿人,不是盐商,又是谁呢?于是,将两淮盐商的口供作为案件审讯工作的突破口,自然是明智之举。乾隆帝通过办案大臣,一再晓谕涉案盐商:尽快如实交代。
因为涉及高恒一笔贪污款的核对,办案大臣责令江苏、扬州地方官带两名盐商进京对质,实际上就是作证人。按理说,盐商首总黄源德应该前往,可黄源德“老瘪不能言”,既不敢说,又不知如何说。换谁去呢?都知道这是一趟险途,盐商们面面相觑,不敢伸头。
此时,唯有江春自告奋勇,挺身而出。在京城,他的“证言”也首鼠两端:“并非高恒尽行侵用,亦非商人托令代办”——高恒既不是受贿,盐商也不是行贿,“唯叩头引罪,绝无牵引”——只是自己叩头认罪。这是什么样的胆略和格局!
乾隆年间的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远远轻于受贿者。受贿达2000两银子的,即判处死刑。因此,虽然几任盐运使身份特殊,但处罚依旧十分严厉,高恒、普福均被判“绞监候”(死缓),当年秋后被处决。
相反,对于盐商的行贿行为,则处罚相对较轻:包括江春在内的六大总商,被革除所有荣誉和职衔;经盐运使“放水”而让盐商非法所得的银子,盐商一时返还不了的,分期归还国库。
对盐商的最终处置,体现了乾隆朝对行贿犯罪“完赃减等”的原则。完赃,即退还赃款。退还了赃款,处罚减轻。而对于受贿者,即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退还赃款,也不减轻处罚。
总之,即便同样“完赃”了,受贿人与行贿者所受的处罚是不同的。但是,无论是受贿人还是行贿者,“完赃”是必需的,抄家、分期归还等等,都是把被占的奶酪再拿回来。至于像江春这样的盐商,在乾隆帝六次南巡接驾中豪掷出去的银子,按往常,都应该算作“办差”,但在此案中,乾隆帝已绝口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