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剑安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已知信息来看,两家涉事企业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是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周兆成律师解释,“法式鹅肝”在大众消费认知中具有明确的特定指向,对应专属的原料标准、制作工艺与品质口感。涉事企业将该名称作为产品名显著标注,但实际产品完全无法满足消费者对“法式鹅肝”的合理预期,属于利用信息差误导消费者,已直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其次是产品检出鸡源性成分。周兆成律师强调,若产品标称“鹅肝”“法式鹅肝”,实际却检出鸡源性成分,属于典型的食品“掺杂、掺假”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若经监管部门查实企业存在使用低价鸡肉原料冒充高价鹅肝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若涉案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还将触犯《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消费者维权,周兆成律师给出明确建议:遇到此类食品消费纠纷,第一时间留存好证据,及时向商家主张赔偿,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若食用后出现不适,务必妥善留存就诊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等凭证;若涉事食品生产企业已注销倒闭,消费者可依法向产品销售方主张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