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近日,桐城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长期定点投喂的流浪犬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叶某与戴某是同村村民。戴某心存善意,长期在自家门前公共区域固定投喂两条流浪犬,并自行搭建简易棚舍供流浪犬栖息。2026年5月2日,叶某途经戴某家门口路段时,长期栖息于此的一条流浪犬突然窜出,将叶某小腿咬伤。受伤后,叶某前往当地卫生院处置伤口、接种狂犬病疫苗,共计支出医疗费用600元。事发后叶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3000元。
承办法官走访事发现场、核查周边环境、询问村里知情人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经核查,戴某虽未收养犬只、未办理任何饲养登记手续,但其在较长周期内持续、固定、稳定提供食物投喂,并为犬只搭建固定栖息场所,客观上通过长期喂养行为固定了犬只活动区域、维系了犬只生存状态,使得流浪犬长期、稳定在其家门口活动,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管控、饲养管理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管理人身份不以登记收养为唯一标准,长期固定喂养、实际管控、形成稳定依附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饲养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及侵权赔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告投喂初衷为善举、原告伤情轻微、损害金额较小,经法官多次协调沟通,原被告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均自愿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戴某一次性赔偿叶某医疗费500元,当庭付清;叶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