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时曼青)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私自养宠物,然而,等到承租方搬离后,房东却发现家中到处是宠物抓痕。房东一气之下将房客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处理了这起案件。
2025年7月,蔡某将房子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私自养宠物。2025年12月,王某在未通知房东的情况下搬离了房屋,停止交租金。
蔡某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内部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客厅皮沙发多处严重划伤及污损,电视柜严重划伤及污损,床垫严重污损,墙面布满抓痕、污渍,踢脚线和窗帘也有不同程度破损,房内还残留着宠物异味。
蔡某经核实得知,租客王某在房屋内偷偷饲养了两条大型犬。
蔡某多次尝试联系王某商议赔偿事宜,但王某一直未正面回应。
无奈之下,蔡某将王某起诉至合肥包河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房屋损坏赔偿等损失共计9000余元。
法院经向王某核实,王某认可私养大型犬造成房屋设施受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禁养宠物,王某作为饲养人,应对其宠物造成的电视柜、床垫等财物损坏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损失金额应结合财物损坏程度、折旧情况及修复或重置的合理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近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向蔡某赔偿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