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谢朝阳) 为规范、有序推进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进一步密切香港、澳门与内地律师行业的交流合作,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紧扣安徽对外开放和企业“走出去”法治需求,明确联营主体资质条件、合作模式、业务边界,严格区分内地与港澳法律事务执业范围,规范联营机构财务、人员、场所管理。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动态核查、日常监管、退出管理全链条监管机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联营执业合规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