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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商报

被告先用的店名原告后注册了商标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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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住合肥的一些市民来说,“客如意土菜馆”是一家较有名气的饭店,不久前,两家公司因为“客如意”饭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而打起了官司。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原告]

客如意饭店侵犯我的商标权

此案的原告为安徽某某公司,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2022年8月,该公司提出申请,并于2024年4月经核准注册取得“客如意餐饮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安徽某某公司认为,被告安徽某膳公司在合肥地区开有多家客如意饭店,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使用“客如意”商标,此行为已对其商标构成侵犯,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据此,安徽某某公司将安徽某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仿冒混淆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客如意餐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

2007年就用了这个名字

对于此事,安徽某膳公司认为其并不构成侵权,认为原告商标是由“客如意餐饮”五个汉字以及相关英文字母组成,英文字母占据了主体地位,“而我们店铺招牌的‘客如意’字样仅是三个汉字组成,且与原告商标字体字形皆不相同。”另外,安徽某膳公司认为,其对“客如意”文字的使用属在先使用,其客如意餐厅最早成立于2007年,至今已有近二十年时间,目前在合肥有多家门店,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原告2024年4月才取得案涉商标,且自其成立以来,从未开设过任何一家以“客如意”为名的餐饮店。

[法院]

被告有在先权利 不构成侵权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安徽某膳公司长期经营餐饮行业使用的“客如意”标识,虽未注册商标,但该标识在合肥地区餐饮行业及相关公众中积累了一定的美誉度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安徽某膳公司对前述商业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法院认为,安徽某某公司在此情形下,仍在餐饮行业上申请相关商标,且一直未实际使用,该行为难谓正当。鉴于上述因素,高新区法院驳回安徽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