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流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某公司主营宠物用品线上销售,其销售手段之一是通过短视频达人带货开展营销推广。
为规范投流推广工作,公司开设独立第三方专项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平台带货投流,并交由公司员工刘某(化名)带领的团队负责日常操作。在职期间,刘某带领的团队利用自己管控公司投流账户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专项推广资金投放到个人短视频作品,借助公司资金为自身账号引流涨粉、提升曝光。其利用个人账号流量开展带货、私自赚取佣金,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该团队三人分别赚取了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佣金。
该公司在核查中发现了刘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谋私的违规行为,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遵守职业道德”的核心要义之一便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天然的忠诚义务,该忠诚义务要求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得实施任何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更不得利用履职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取私利。本案中,刘某等三人明知资金属性与使用范围,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用投流资金为个人账号引流牟利,主观过错明确,不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背职业操守,还直接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占用企业营销资源,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刘某等三人应根据各自获利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称,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利用公司资金为个人引流获利,并非“无伤大雅的小动作”,而是违反职业道德、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触及刑事法律红线,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