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黄雪婷)试管胚胎承载着夫妻双方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当事人是否有权取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吴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因生育需要,前往安徽某公立三甲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医院为吴女士实施穿刺取卵术后成功培育胚胎共9枚。此后三年,经过多次治疗,吴女士一直无法达到接受胚胎移植手术的身体条件,9枚胚胎均在医院冷冻保存。
2024年,夫妻二人决定不在该医院继续治疗,要求医院返还9枚冷冻胚胎,遭到院方拒绝。医院认为胚胎需要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设备中储存,二人不具备保存条件。
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张先生将该医院诉至蜀山区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返还9枚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冷冻胚胎虽非民法一般意义上的物,我国现行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无明确规定,但胚胎含有二原告的DNA遗传物质,与二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原告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冷冻胚胎,至于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
关于被告医院提出的冷冻胚胎返还后可能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故不应返还的意见,法院认为,虽然根据相关卫生部门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进行性别筛查和禁止实施代孕,但本案是二原告提出的返还胚胎请求,并不涉及胚胎的后续利用问题,二原告也于庭审中承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胚胎,故被告不予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蜀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与被告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及胚胎冷冻协议解除,医院向二原告返还冷冻保存的9枚胚胎。宣判后,双方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