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一名业主以小区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利辛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张某是利辛县某小区业主,因其未按时支付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张某以房屋质量不高、存在漏水问题等为由,辩称不应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义务,其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履行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责任主体不同。
张某主张房屋质量不高、存在漏水问题等产生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没有关联,以此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
近日,利辛法院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案涉期间物业费3500余元。
法官提醒称,房屋买卖与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建设质量问题负责,不能以此抗辩拒交物业费。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间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良好的物业关系,需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均要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