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即日起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同时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
严禁实物抵扣高温津贴
通知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我省要求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同时,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商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我省建立了高温津贴制度;2018年,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条件等,将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5元/天,对于维护高温天气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前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中,省人社厅曾详述此次调整主要考虑因素,明确现行标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逐渐不相适应,需要适时提高标准。“高温津贴是一种特殊的工资性补偿,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调整高温津贴,有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工资性收入。”另外,高温天气容易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发生伤亡事故,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高温津贴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而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多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收入较低的一线职工,适时调整高温津贴可以适当增加他们的收入水平。
2018年以来,我省GDP由34010.9亿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增至2025年的52989亿元,年均增长率为6.54%。高温津贴标准由15元/天调整至25元/天,年均增长率为6.59%,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
安徽商报记者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