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许巧云 吴忆琼)近日,合肥市庐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事发当天,方某与王某一起吃了中餐和晚餐,两餐均饮酒,并约定好当晚方某前往王某处住宿。晚餐后,王某独自返回住处,方某则在附近麻将馆与张某、李某等人打麻将至深夜,随后三人一起吃夜宵,方某与张某再次饮酒,李某未饮酒。凌晨2时左右,三人各自离开,醉酒后的方某独自返回王某住处。凌晨5时许,方某被他人发现倒在王某住处门外,头部重伤,枕骨、胸椎骨折,经抢救不治身亡。
方某的亲属将王某、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庐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负饮酒主要风险,但共同饮酒者相互负有提醒、劝阻、护送、救助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过错责任。
王某作为当日饮酒参与者及约定同住人,在方某连续饮酒、深夜未归时未加关注与提醒,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某与方某夜宵共同饮酒,明知方某醉酒却未有效劝阻,也未护送其安全返回或通知家属,放任风险发生,过错较为明显;李某虽未饮酒,但作为共同参与者,明知方某大量饮酒处于危险状态,未履行必要协助照顾义务,亦存在轻微过错;方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续饮酒且未自我管控,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较大过错。
最终,庐江法院依法判决,方某自行承担85%责任;王某承担4%赔偿责任;张某承担7.5%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5%赔偿责任。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