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子因嫌自己的鼻子太短了,找了一家医美机构做隆鼻手术,然而,手术之后她发现自己的鼻子总是红肿,需取出假体。该女子一气之下将医美机构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退还手术费,还以医生和护士不符合工作经历年限为由,要求赔偿3倍损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隆鼻隆成了“红鼻子”
2020年9月,吴女士(化名)因为感觉鼻子形态不满意,前往合肥高新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医美门诊部”)咨询微整形事项,并进行了血液及CT等检查。
两天后,吴女士至医美门诊部就诊,初步诊断结论为:短鼻、低鼻。当天该门诊部安排医师对吴女士实施隆鼻手术。手术之后,吴女士感觉其鼻子出现间断性红肿,鼻头效果不明显。经医生诊断其鼻子间断性红肿、鼻头效果不理想,需要把鼻假体取出,三个月后再进行二次隆鼻手术(免费)。
后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吴女士将该门诊部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对方返还各项费用,赔偿3倍损失。
调查:构成医疗服务欺诈
法院审理查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根据上述要求,其中两名医师在为吴女士进行隆鼻手术时,并不满足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的条件;一名护士在为吴女士进行护理时,也不满足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的条件。因此,该医美门诊部在为吴女士施行隆鼻综合术时,隐瞒了其安排的主治医师、护士均不满足《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工作经历年限的事实,构成医疗服务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医美门诊部所有制形式为私人,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服务对象为社会,故其在本质上属于经营者身份。因此,吴女士与医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医美门诊部返还吴女士隆鼻手术费用28000余元,向吴女士赔偿84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医美门诊部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医美前要看清资质
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陈金华表示,市民如果选择民营医美机构,机构主体一定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行政许可证,在许可证中载明有医疗美容科。如果开展的医美项目涉及全身麻醉,还要有“麻醉科”诊疗科目设置及配备麻醉医师。
陈金华提醒,市民还要审核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事医美诊疗项目的一定是医师,需要有医师资格证且在有效注册期内,同时还要在卫健部门进行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医师只能在备案的诊疗科目内开展诊疗项目。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护理人员都有具体工作年限要求。
另外,对于注射类、填充类医疗器械,一定要注意产品的来源,生产批号以及器械的械字号;进口类的产品要有海关单、中文标识以及流通全过程记录。
“求美者在签署各种材料时一定要看清内容,可以要求机构将材料中的空白处填齐后签名。保留好各类形式的沟通记录,缴费记录、医美前的照片及医美后的照片。”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