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起诉父亲,要求他每月打两次电话联系,法院会怎么判?孩子继母申请,要求变更监护权,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厘清责任边界、填补权益漏洞,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孩子起诉父亲要求每月打电话
林小某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林小某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林某可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林小某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林某虽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却长期疏于履行亲子陪伴义务,从未对孩子进行探望、联系。
为维系亲子亲情,保障自身情感需求,林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亲林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每月对其履行两次电话联系、一次线下探望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权利与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林小某主张父亲定期电话联系、线下探望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后回访显示,林某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探望、联系义务。
暖心继母从生母手中要走监护权
2009年,吴某与张某生育一子小张。2012年4月,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张由父亲张某抚养。此后,张某与李娟再婚,李娟成为小张的继母,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陪伴其成长。2024年,小张的父亲张某不幸离世。
经查,小张的生母吴某自离婚后,未对小张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已再婚组建新家庭。为保障小张的生活稳定与身心健康,2024年11月,继母李娟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生母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小张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父母离婚后,小张便一直跟随继母李娟共同生活。多年来,李娟悉心照料小张的饮食起居、学业生活,积累了丰富的监护经验,二人感情深厚、关系融洽。生母吴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张对其感情淡漠、依赖程度低。
法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综合考量双方监护能力、情感联结、生活稳定性等因素,判决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娟为小张的监护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蒋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