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一个月的新车被撞,车主索赔近2万元“折旧费”,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近日,芜湖繁昌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纠纷案。
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
2025年10月,张强(化名)花费7.68万元购置一辆新车。同年11月,其驾驶该车与赵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维修费2170元。张强认为,车辆已成为“事故车”,存在贬值损失。经某二手车平台询价,车辆全国最高出价4.7万元。张强就贬值损失与赵某某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1.9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折旧费该不该赔”展开激烈辩论。张强主张,新车因事故严重受损,即使维修也无法恢复原有价值,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赵某某辩称,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维修费用,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驳回车辆折旧费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车辆折旧损失并未纳入法定赔偿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中,虽然张强的车辆是新车,但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为2170元,张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导致车辆主要结构或关键部件功能受损,不属于可以支持贬值损失的特殊情形。此外,张强仅凭不具备法定评估资质的二手车平台询价结果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强主张的车辆折旧费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数额受车况、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精准量化。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依法理性主张权利,车辆贬值损失仅在车辆严重毁损等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获得支持。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张云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