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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商报

未缴车位管理费业主车辆进出受阻状告物业

日期: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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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和县某小区一位业主,购买了小区地下车位,但因其未缴纳车位管理费,车辆被物业公司拒之门外。事发后,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对其车辆放行,并赔偿其1元损失。

开车进不了车库业主起诉索赔

业主刘明(化名)家住和县某小区,享有该小区地下车库一固定车位。

根据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基准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车位管理费为每车位每月服务管理费40元;电梯及能耗费为每住户每年200元(最低)。

刘明于2025年9月5日向物业公司缴纳了1288元物业费,物业公司向其出具了一张1288元的收据。

2025年12月14日刘明报警,称物业公司因其未缴纳车位管理费,拒绝其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刘明认为,物业公司无权阻碍他的车辆进出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声称,若不缴纳该笔费用,将长期限制我的车辆通行。此行为已对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出行造成了严重困扰和实际损失。我的车位是私人合法取得,使用权的行使不应受物业公司单方设定的不合理条件限制。”

刘明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也多次报警,但双方之间的纠纷一直无法解决。

刘明起诉至和县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其车辆进出小区的非法阻拦行为,保障其通行权利;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因车辆被非法阻拦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元;判令物业公司提供正规物业管理费的完税发票等。

物业:道闸系统无法识别抬杆

物业公司辩称,未实施任何非法阻拦行为,刘明因拖欠车辆管理费,车辆在小区道闸系统中无法自动识别抬杆,为保障刘明的通行权利,物业公司已安排安保人员在每次识别到该车辆时均通过人工核实的方式予以放行。“因此原告的通行权始终得到保障,其主张的非法阻拦没有事实依据。”

物业公司认为,刘明请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元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车辆通行问题产生了实际交通、误工损失,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物业不得阻拦车辆进出

和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方,负有保障小区及地下车库道闸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的义务,不得阻碍享有固定车位的业主进出,更不得以阻碍出行的方式催缴车位管理费。如果业主未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而非限制业主车辆的正常出行。

据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拒绝为刘明的车辆抬杆放行,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刘明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元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关费用以及造成了相关损失,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近日,和县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刘明车辆自由进出小区和地下车库;物业公司向刘明提供缴纳物业管理费1288元的完税发票。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