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辆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重叠期间,由哪份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进行赔付?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两份交强险均在保期
2025年1月11日,陈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宁国市区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将陈某及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余元。
陈某是某人力公司员工,其驾驶的肇事车辆为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由该公司向长沙某公司购买,用于城市道路垃圾清运。2024年12月27日,长沙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下称“湖南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中特别约定保险期间从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1日止,行车路线为湖南长沙至安徽宁国,保险责任从到达目的地后自行终止。
2024年12月29日,案涉车辆到达宁国市。2025年1月1日,案涉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某人力公司作为新的投保人,为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芜湖支公司(下称“芜湖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
按车辆实际用途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于2024年12月27日在湖南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属全新车辆,尚未投入使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为满足车辆从湖南长沙转运至安徽宁国期间的保险需求。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陈某驾驶该车进行城市道路垃圾清运作业之时,车辆已在宁国市投入常态化作业运营,并非在运送途中,此时该短途转运性质的交强险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故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交强险理赔责任。
某人力公司为车辆在芜湖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芜湖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核定,李某产生的损失合计18.7万余元,判决芜湖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18.7万余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实践中,因车辆买卖、异地运输等特殊情况,可能出现同一车辆投保多份交强险且保险期间交叉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法院应严格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触发条款、保险责任终止条件、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用途等因素综合认定,避免重复理赔与责任混淆。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