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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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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商报

司机出事时货车停在路边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日期: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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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公布金融消费领域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车辆投保发错信息,责任在谁?

康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投保时,康某通过微信将拟投保车辆(下称“车辆1”)的行驶证照片发给了业务人员。由于照片不清晰,业务人员要求康某重新发送。在第二次发送时,康某误将其名下另外一辆车(车辆2)的行驶证照片发给了业务人员,两车车型、年限、车主信息均一致,业务人员未进行认真核对,为车辆2办理了商业车险,该车之前已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车险。保险期间内,车辆1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事故车辆未投保商业车险为由拒绝赔付。因反复协商无果,双方当事人共同到金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认为,首先,为车辆1投保是康某的真实意愿,导致投保错误的原因在于双方沟通有误,并非故意隐瞒事实;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康某名下车辆2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形下,对明显违反常识的投保行为未予核实,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调解员建议保险公司承担70%的索赔金额,康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最终,双方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例二]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

李某任职于某证券咨询公司,为证券投资咨询人员。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期间,李某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股票41只,累计买入39234768元,累计卖出40031813元,扣除交易佣金税费后,整体交易亏损。

李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安徽证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李某处以4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极易滋生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破坏市场公平性,其中特定岗位人员与客户之间也易形成利益冲突,影响资本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案例三]

司机出事时车辆是停放状态,保险需赔

石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内石某驾驶该货车行驶至某路口并停放在路边。后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将石某送医,医院宣布石某死亡,载明石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保险公司认为,石某死亡时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未使用车辆,且石某的死因系心脏骤停,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拒绝理赔。石某的法定继承人石小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万元。

法院认为,货运驾驶员为保障运输效率,常在车内进行必要休整,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理解应当涵盖动态运行与静态停置等不同状态,而非仅限于行驶过程。石某驾驶车辆停靠路边,此后一直位于驾驶室内,直至被报警送医,过程连贯,石某始终处于对车辆的实际控制与使用状态之中,应认定事故发生于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同时,石某的死亡具有突发性、非本人意愿的特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特征,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石某死亡属于因疾病等免责情形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石小某等人保险金5万元。

[案例四]

介入手术重疾险不赔?

万某所在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统筹项目保险合同,约定万某为被保险人。万某在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医院建议其外科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万某未进行该手术。后万某于他院接受了冠状动脉造影术等介入手术。某保险公司以该手术不属于重大疾病的治疗手段为由拒绝理赔。

万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规定目的在于强调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保障范围应为特定种类的疾病而非实施的治疗手段,不能仅依介入治疗方式认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程度,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万某支付保险金。

安徽商报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蒋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