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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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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佣金按哪个基数计算?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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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直播带货热潮下,负责运营带货一方的佣金结算究竟该按“成交额”还是“核销额”计算?近日,宁国市法院通过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答案。

2025年3月,某传媒公司与某生态发展公司签订《抖音平台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传媒公司为生态发展公司提供抖音账号内容策划、店铺商品上架、直播运营支持等服务。生态发展公司按月向传媒公司支付基础服务费,并额外按“销售额”的20%支付业绩提成。

然而,在合作履行期间,传媒公司在未充分告知且未取得生态发展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将其关联的“达人”账号设为佣金受益方,直接从生态发展公司的核销额中扣划了20%款项。

4个月后,生态发展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操作,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约定,遂向其发出解约通知。

双方在结清部分费用后,因提成计算基数产生分歧,生态发展公司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协商无果后,传媒公司将生态发展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核查抖音后台数据发现,平台数据体系中并无“销售额”这一统计口径,仅存在“成交金额”与“核销金额”两类数据,且案涉商品的这两项数据差距显著。

考虑到实践中,“成交金额”包含用户下单但未最终完成的交易(如退款、退货),而“核销金额”才对应商家实际到账收入,更能客观反映推广的实际效果。

宁国市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行业惯例,最终作出判决,确定以“核销金额”作为案涉业绩提成的计算基数,判令生态发展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剩余基础服务费、业绩提成合计1.6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当前直播电商作为新兴业态,发展势头迅猛,但行业内也存在合同约定不规范、操作流程不严谨等问题,容易引发各类民事纠纷。在签订直播推广、达人合作等服务合同时,应避免使用“销售额”“流水”等模糊表述,建议直接约定以平台后台某一特定数据字段(如“核销金额”)为结算依据,并可附其定义或截图,从源头防范争议。同时,合作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线上操作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若因客观情况需要调整结算方式、佣金受益方等核心条款,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确认,避免擅自变更操作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