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日期:12-12
制图 邵天骊
市民于女士来电咨询:
我与严先生结婚时,由于严先生家经济条件不好,就没有购买婚房,选择了租房居住。婚后,我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供我们居住,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我的名字。请问律师,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两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出资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就归出资人的子女所有。
本案中的房子虽然是在于女士和严先生婚后购买的,但是于女士的父母一方出资且产权登记在于女士一人名下,所以,该房子应当视为于女士的父母对于女士的赠与,属于于女士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