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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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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排污许可持证单位请及时提交执行报告

日期: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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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余姚新闻·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和水泥制造、汽车制造、钢铁工业、羽毛绒加工等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具体要求详见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其余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只需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时限要求:年度执行报告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提交;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应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提交。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如有疑问,可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电话:0574—62727825;地址: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2号附楼三楼F31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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