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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业主有权改变车位的停车用途吗?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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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周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我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以及一个车位,至今没有入住。车位是自己花钱买的,愿意怎么用就怎么用,其他人管不着,自己又没有入住,车位空着也是空着,我就想在车位上建小铁皮房作为库房。请问律师,我的想法正确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业主权益方面的法律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周先生的想法是错误的,周先生购买的只是车位的使用权,他无权改变车位的停车用途,即使确需改变,也应该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