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邵天骊
市民谢女士来电咨询:
我与何先生结婚多年。今年上半年,何先生在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获得了一笔60万元的赔偿款。现在,我看到何先生无法再打工挣钱,想跟他离婚。请问律师,这笔赔偿款可以算在夫妻共同财产里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应该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这是受害人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这笔赔偿款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何某的个人财产,谢某无权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