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孕期女员工吗?
日期:10-17
制图 邵天骊
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
上个月,公司招了一名孕期女员工,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想解雇,但又担心违法解除。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孕期女员工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期”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不包括“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孕期女职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对用人单位而言,首先,岗位的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其次,录用条件及未达录用条件的后果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晓;最后,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主要是指与录用条件相关联的绩效考核制度,劳动者的考核结果表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