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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游客自身原因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退还费用吗?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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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

  近日,我们单位计划组织员工去国外旅游,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现在,有部分员工不想去旅游了,要求退还费用,旅行社不同意。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当退还费用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旅游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本案中,如果是因为部分游客自身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旅行社应当将余款退还给游客。当然,游客请求单方解除合同的,《旅游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旅行社可要求游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