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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银行对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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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宋楠

  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12月20日,我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某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现我因逾期还款将被银行起诉要求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就案涉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权对案涉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登记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的规定,主张对预抵押登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王先生的房屋在设定抵押时没有取得产权证,只要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银行就有权对案涉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