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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日期: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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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妙笔生花       上一篇    下一篇

  第一实验小学505班 冯琪然

  前几天,我在电视里看到一则社会新闻,广西柳州市某小区一名年轻男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小区28栋楼底时,突然被一段从楼上坠落的树根砸中,受伤昏迷。被砸中的年轻男子是今年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事发后,年轻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7岁。

  看完这则新闻,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因为一段从天而降的树根一位花季少年永远醒不过来了。我把这则新闻告诉了妈妈,妈妈告诉我,这叫“高空抛物”。天上不会掉馅饼,但真的有可能掉下一只鞋、一袋垃圾、一个花盆,或是夺去花季少年生命的一段树根……随着高层小区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现象又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轻则让人头破血流,严重的则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手,导致好多人每次从小区高楼下经过,都要不自觉地抬头看一下上方,唯恐自己被什么给砸中了。那么高空抛物砸伤人,谁来承担责任呢?当遇到高空抛物的时候,肯定不会有人主动承认是自己扔下来的,那么被砸伤的人岂不是只能吃哑巴亏了?新闻里的高三学生的父母如何为儿子讨回公道呢?

  在妈妈的帮助下,我查阅了一些法律条文。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当遇到高空抛物,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查清,由具体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则由可能加害的住户给予补偿,保障被砸伤的人的权益。等将来高空抛物的肇事者被找到了,已经垫付的费用,有权向他追偿。而小区的物业也应尽到一定的基本义务,比如在小区内安装监控,这样对警察叔叔查清侵权人有极大的帮助。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更要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11》正式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释放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的信号,让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警示人们,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自制、自律。事后,我又去关注了新闻里高三学生的案件,今年4月19日在广西省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高空抛物的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庭没有当庭判决,主审法官宣布择期宣判。我希望法律给那位大哥哥公平的审判,愿天堂不再有高空抛物!

  站在高楼之上,手中的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铁钉不再是铁钉,而是铁棍;易拉罐不再是易拉罐,而是煤气罐。所有不起眼的物品从高楼上掉下去,便会放大好几倍,形成巨大的杀伤力,严重威胁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能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指导老师 吕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