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菜场门口掉落手机 大妈送还想要报酬被打
日期:05-28
本报讯(记者 张云霞)近日,20多岁的小马经过梨洲街道明伟菜场时掉落手机,被去买菜的黄大妈捡到,黄大妈送手机想要报酬时却被打了。原来,小马在电话中承诺“会付辛苦费”,手机送到眼前,她却反悔了。双方在争抢手机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黄大妈既生气,又委屈,便报了警。
当天下午3点多,发现丢了手机的小马通过别人的手机,打通了自己的电话,捡到手机的是黄大妈。“通电话的时候,她很和气,说会谢谢我。约好时间、地点,我就把手机给她送过去了。”到了约定地点,小马却不肯兑现承诺:“我丢了手机,你捡到,还给我是应该的,怎么还能要钱呢?”黄大妈一听就不高兴了,认为小马言而无信:“你这个年轻人怎么出尔反尔呢?我大老远骑着车过来给你送手机,你既然说话不算数,手机我也不还了!”小马急了,去抢手机。两人“撕扯”起来。小马还抢走了黄大妈电动自行车的钥匙。随后,小马的丈夫赶来,帮着妻子“对付”黄大妈。一番“撕扯”,小马的衣服被撕破,黄大妈的头颈受了皮外伤。
好心归还手机,想要报酬不成,还被打,黄大妈报了警。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到所里。驻所值班的梨洲街道“梨顺”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何张金负责调解此事。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捡到别人的东西,想要获得报酬。失主有义务向捡到遗失物的人支付报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法律对拾得人的善举,也给予了一定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还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小马,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失主要对捡到财物的当事人支付报酬,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别人送回遗失物时,对对方的善举表示感谢而赠予对方一定的奖励,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何况你在电话里确实答应了大妈,要表示感谢,做人要讲诚信。”“大妈,捡到别人东西应该归还,但不能任意向失主要报酬。”经过一番调解,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最后,小马答应给黄大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