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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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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离婚前,一方偷偷买房 离婚后,共有财产是否能重新分割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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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张敏)离婚人群盼的都是一别两宽各自安好,可对于离婚已经3年的市民李倩倩(化名)来说,如今的她恨不得回到没有离婚的时候,将前夫的财产“摸”个底朝天。近日,怀着“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短斤少两’”的愤懑之情,李女士走进市公证处求助。

  李女士告诉公证处工作人员,自己和前夫婚后因异地工作聚少离多,3年前决定离婚“各自安好”。由于婚后两人没有孩子,平日生活中经济账也算得“明明白白”,因此两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十分利落。

  3年后,机缘巧合之下,李女士得知前夫几年前全款买了房,她细细回想,才恍然大悟,原来结婚期间对方“月光”事出有因。想到离婚时,前夫只字不提这房子的事情,李女士顿时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李女士联系了3年没来往的前夫,称这房子自己也有份。然而,李女士的追索,遭到了前夫的断然拒绝,对方称这房子是其用工资收入购买的,没花李女士一分钱,并表示,两人离婚已经3年,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听完李女士的表述后,公证员明确告知她,房子她有份。首先,李女士和前夫并未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

  其次,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编调整的范围,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一重大理由,可以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重新调整、重新划分。

  再次,《物权法》未确立时效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因为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性质,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听完公证员的话,李女士的情绪渐渐平稳下来,有了法律的坚强“后盾”,她的心里踏实多了。

  公证员提醒市民,离婚夫妻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作为离婚当事人,应该多注意共同财产的去向,对对方财产情况具有清醒的认识,发现自己权益受损时,应勇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