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能否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
日期:03-28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杨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8月,我公司与张总的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我公司承租张总公司的厂房,每月租金1万元,以及“先付租金,后使用”等事宜。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既没有支付租金,也没有使用厂房。同年11月,张总明确告知我,他要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厂房。但是,张总至今都没有收回厂房,并要求我公司继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还要继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租赁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不得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此,如果杨先生所述符合上述情形,就不需要继续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