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邵天骊
市民黄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甲公司的老板,去年12月,为了缓解用工压力,接收了来自乙劳务派遣公司的30名员工。上个星期,我接到劳动部门的通知,因乙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格,要求我公司为30名员工补缴社保。我认为,这30名员工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费用应该由乙公司缴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企业用工风险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在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一旦因为社保问题发生劳动纠纷,用工企业与派遣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工企业承担派遣人员的社保费用。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就没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甲公司作为用工企业,和30名派遣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派遣人员的社保费用。当然,甲公司承担费用后,有权以违约为由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