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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哪些资料可以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

日期: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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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市民生活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 邵天骊

  市民陈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新余姚人,老家在河北,在余姚工作、生活10多年了。因与一位山东客户发生纠纷,我想在余姚起诉。但朋友说,起诉要到经常居住地去。请问律师,哪些资料可以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及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并非因为住院就医的,就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