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5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余姚日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01-31
字号:
版面:第04版:市民生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张敏)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常规操作”,然而,要厘清“共同财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近日,梁弄镇一对离异夫妻李耕和俞秋(化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找到梁弄镇“弄里说法”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员罗钿涛帮助调解。

  据了解,李耕今年70多岁,俞秋也60多岁了,经历了风风雨雨的两人,在10多年前走到了一起。

  李耕和俞秋的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个村,俞秋嫁到李耕家后,没有分得新的承包地,所以她仍然保留着原来村里的承包地。婚后,李耕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就在妻子原来2亩左右的承包地上种上了200株樱桃树。

  去年,李耕和俞秋因感情不和,双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当时都未提出分割夫妻财产的诉求。可离婚后不久,李耕和俞秋却因为所谓“承包地的归属”产生了纠纷。

  罗钿涛听完双方陈述后,告诉他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不属于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而是夫妻、父母、子女等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家庭共有财产,所以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解除后,可以按照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但李耕和俞秋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对于俞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李耕无权进行分割,但婚后两人在该承包地上种植了樱桃树,樱桃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以分割。

  鉴于李耕和俞秋的实际情况,罗钿涛提出了调解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俞秋所有,俞秋补偿一笔钱给李耕,双方约定今后无涉。

  “夫妻离婚时,应该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财产时,要弄明白哪些财产可以分割,哪些不能分割,双方达成协议才能避免日后产生无谓的纠纷。”罗钿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