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驾驶丈夫名下车辆发生事故,丈夫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01-25
制图 邵天骊
市民谢先生来电咨询:
上个月,我妻子开着登记在我名下的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李某颅脑严重损伤,已经花了30多万元医疗费。现在,李某要我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我不存在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只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对车辆性能以及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负有审查义务,如车主将明显有性能问题的车辆借给他人或将车辆借给明显不适合驾车的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谢先生存在上述过错情形之一,谢先生作为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